離婚時老婆正懷孕,重慶老公一次性「買斷」撫養費

女方還在懷孕,夫妻倆就離了婚,男方一次性向女方作了補償,而今,小孩出生了,男方該不該承擔小孩的撫養費呢?近日,重慶大足區法院判決,父母的約定,不能虧了小孩的撫養費,撫養費要給到18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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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蘭與王帥於2015年6月登記結婚,因為感情原因,2016年2月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同日,張蘭與王帥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約定離婚後子女(離婚時孕期7個月)由女方撫養,撫養費由女方全部負責。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分娩期住宿費2000元、生活費3000元,另外女方分娩期的住宿費、醫療費男方憑發票支付……之後,張蘭生下女兒麗麗。

離婚後,張蘭無力獨立撫養,雙方就子女的撫養費協商未果,張蘭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帥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具備獨立生活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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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均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變更而消除。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張蘭與王帥離婚時麗麗尚未出生,根據張蘭和王帥雙方協議,麗麗由其母親張蘭撫養,父親王帥不支付撫養費。但父母撫養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雖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但不能以此免除父母任何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張撫養費的合理要求,所以,麗麗有權要求其父親王帥給付撫養費。

法官提醒:離婚約定不能走入一次性了斷的誤區。法院在審理涉及撫養費、探視權等家事糾紛時,也應基於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保障兒童在成長中被撫養、教育、醫療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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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慢新聞-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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