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offer后要check哪些權益內容?

有很多人其實對offer和勞動合同簽訂並沒有太強的法律意識。甚至出現企業給出offer后又反悔,人選也不主張,最後不了了之的情況。

以下梳理了幾點關於拿到offer后要確認的點,關係著各位的切身利益,請務必與自身情況做一下對照。

1,對於offer要確認哪幾點?

1)是否有有權人的簽字或公司蓋章;

2)是否規定明確入職時間;

3)確認職位名稱/薪資/福利待遇信息(這條有的公司並不會寫在offer上,但入職前都需要談妥,簽訂合同時也需要再次和人事確認。)

2,是否offer規定的工資就是入職后能拿到的薪資?

否。因為要結合薪資結構。比如,有的人的薪資是基本工資+績效+補貼。那麼績效部分就不一定拿的全,需要根據職位性質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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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給出offer后又撤銷怎麼辦?

如果你已經為offer辭去原來的職位,那麼可以要求公司承擔損失。

科普:

OfferLetter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並不是勞動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種意思表示。但OfferLetter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OfferLetter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Offer Letter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OfferLetter發出后,用工雙方仍處於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此時,如果勞動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單位的基礎上已經為簽訂勞動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和投入,而最終因用人單位的過錯未正式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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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 Letter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程序前置,守約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主張權益保護。

提出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時,可以主張損失的賠償範圍包括:

1、主要的經濟損失。一般為被錄用者自原單位離職后的應得工資收入損失、應得經濟補償等。

2、其他損失。一般為勞動合同磋商過程中發生的郵寄費、交通費、體檢費等費用。

3、機會損失。一般為被錄用者因此而放棄其他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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