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搞混!哺乳假和哺乳時間根本不是一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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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公檔案

姓名:賈一凡

生日:1980年4月21日

戶籍:浙江省杭州市

畢業院校:上海師範大學

星座:金牛座

職場代表作:曾經把一名逼走四任人力資源總監的鬧事員工給順利辭退了。

工作履歷:

1.上海AB技術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

2.上海BC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人事專員

3.CD國際貿易進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 招聘經理

4.上海DE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人事經理

5.EF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總監

6.FG(中國)有限公司 亞太區人力資源總監(現任)

賈一凡職場日記

「三期」女職工的哺乳時間問題,在實踐中也是有不少問題的。今天就因為一個女職工來主張哺乳時間的加班工資,引發了我們對哺乳時間管理的一場激勵討論。

上午,我正在埋頭看材料的時候,桌子上的電話突然響了。拿起電話,裡面傳來了任經理的聲音:「賈總,我們碰到了個麻煩的事情,現在大傢伙正在討論呢,想請您過來一起參加一下,不知道您是否有空?」

我大概看了看我的日程安排,回答他道:「稍等我五分鐘。」任經理說:「好的,我們在第一會議室。」

五分鐘后,我來到了第一會議室,任經理帶著人力資源部的同仁正在等著。我說:「你們可以先討論著的呀,等我幹嘛?」

任經理說:「其他同事也不知道具體情況,我讓小李一起跟大家介紹一下。您反正也沒多久,就乾脆等您一起了。」我點了點頭,沖著小李說:「那開始吧。」

小李清了清嗓子,說道:「是這樣的,今天把大家請到一起,是因為我們這邊碰到了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沈恬怡是我公司行政部的一個女同事,最近哺乳期剛剛結束。卻在今天早上找到我們這邊,提出來說:從她回來上班到哺乳期結束,應該有每天一個小時的哺乳假的,但由於公司工作原因,她從來沒有休過這個哺乳假。

她曾經在距離哺乳期結束還有一個月左右時,向她的領導提出過,想把每天一小時的湊到一起,連續休假一個月,但是她領導沒同意。所以她現在就來找公司,她認為哺乳假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員工假期,公司沒有讓員工休這樣的法定假期,公司應該依法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資。

我們聽說這事以後,就跟她的直屬領導去了解情況,據她們領導說,她回來上班時,跟她明確過每天有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晚來,可以早走,由她自己決定。

但是,之後的哺乳期間,她從來沒有這麼做過,私下了解到的原因是:她家距離公司較遠,且沿途都是相對較堵的路段,她覺得與其將時間堵在路上,還不如正常上下班,然後再想辦法爭取集中休掉。

到了上個月月初,她向領導提出集中休息的申請,她領導告訴她,產假結束剛回來時就已經告知她每天有一小時了,現在她自己不休平時的,想集中起來連休一個月,這對工作會造成較大影響的,公司制度並無規定,故無法同意她的申請。

該員工由此對領導產生了不滿,開始處處跟她領導作對,直至今天向公司提出了所謂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任經理接著說:「大家都說說看,這事該怎麼處理吧。我們也是第一次碰到這類問題。」

徐嘉欣主管首先發言道:「我說說我的看法哈。我覺得,既然她主張加班工資,我們公司制度是有規定的,加班需經過審批流程的。這個沈恬怡說她『法定節假日加班』,那她應該拿出審批表的,沒有經過審批的所謂『加班』,我們公司是不認可的。所以,我覺得沒必要跟她去糾結哺乳假的問題,直接從加班審批入手,就可以把她回絕掉。」

俞仁竇主管介面道:「徐主管的方法挺好,但我覺得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雖然眼前問題解決了,但是如果她主張說:公司壓根就沒告訴過她哺乳期內每天有權享受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這才導致了她的加班。」

「本身就不知道有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在這種情況下,讓員工申請加班顯然是不合理的,徐主管的方法也就會出現被動。因此,我覺得我們應該先確認,當初沈恬怡的直屬領導是否真的她明確過哺乳時間的權利問題,並且看看他們是否有證據能夠證明。」

我插話道:「我記得我們的員工關係管理操作指南中有明確,要求在女員工產假結束復工時,一定要與其明確有關哺乳時間的權利,並且由員工簽字確認的。有做嗎?這個她的人事資料中應該有的吧。」

小李邊翻看一疊資料,邊回答道:「應該有做過,我記得看到過這份東西的。」說著抽出一張紙,「找到了,是這個!」我接過來看了看,給到其他人傳閱。

俞主管說:「那就沒問題了,我覺得。我們既然已經跟她明確過這個權利,她自己也簽字確認了。現在她主張說她有加班,那她應該舉證證明經過審批並且得舉證證明她有加班的。否則,我們無需支付她加班工資的。」

劉仁財主管有些疑惑地提到:「可是,員工會不會說,她所主張的哺乳假跟我們說的哺乳時間不是一回事呢?還有,她會不會說,我們不肯她集中休息,是不合理的呢?」

顯然,這塊不是劉主管所擅長的,俞主管駕輕就熟地回答道:「其實哺乳假跟哺乳時間確實不是一回事,哺乳假是在產假結束后因特殊原因而長期在家休息不來公司上班的一種假期,而哺乳時間則是我們剛才提到的在哺乳期內每天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而且,哺乳假原則上是可批可不批的,待遇只有其本人工資的80%,而哺乳時間是必須得給的,待遇也是計為正常勞動。

但是,在沈恬怡說的情況里,她其實把哺乳時間跟哺乳假搞混了。她說的每天一小時就是哺乳時間。這個我們可以跟她解釋清楚地。

至於她提出集中休息哺乳時間,這本身就沒有法律依據,公司不予允許也是合法的。而且,哺乳時間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讓女職工每天有一定時間給子女哺乳,若將其累積以後集中休息,就與立法目的相違背了。所以,公司不肯其集中休息,並不違法。

至於說合理性,作為員工,若基於自身的哺乳需要,需調整作息時間,理應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批准以後,再對作息時間進行調整。

而不是擅自將所有休息時間累計,再直接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請,這種做法會讓領導的工作安排受到較大影響,本就是不合理的,公司不同意這一不合理的做法,是合理的。

因此,公司的拒絕應該是合法合理的。」

劉主管說:「那既然如此,跟沈恬怡說清楚,不就得了。」

任經理說:「可是,我總感覺還是有些值得我們反思的地方,既然公司的拒絕是合法合理的,為什麼員工還會來向公司主張權利呢?」

大家一起沉默,在思考著任經理的問題。

一會兒,任經理自己回答道:「其實,我覺得這件事里,暴露了我們目前有些管理者,包括我們人力資源部門的部分管理者,還存在著嚴重的官本位思想,對員工關係的管理還停留在以前的簡單粗暴式的管理層面,不能做到精細化管理,不能對員工進行有效、細緻的溝通。

細想一下,員工不享受哺乳時間達七個月之久,直屬領導居然未發現此問題,更沒有跟該員工就此進行溝通,了解原因並及時處理。這就造成了後面員工提出集中休息時,領導所認為地不合理。其實,這是雙方共同造成的。」

我接過口來,補充道:「任經理說的很好。另外,我補充一點,對於員工管理,我們不應只談法律,而不談人性化管理,否則就會偏離人力資源管理的本身方向。哺乳時間每天享有,這是法律規定的,所以拒絕員工累計後集中休息的申請,是合法的。但是,從人性化管理角度來講,這一做法合適嗎?

所以,若能保證公司無法律風險,同意員工的申請反而可能更加符合我們管理的出發點和應有之意。

今天這個問題,不是什麼大問題,只要跟員工溝通好,應該是能很好解決的。但是這個問題折射出了我們平時管理中的一些缺陷,應該值得我們大家引以為戒,及時查漏補缺,不能再出現這樣的問題了。」

任經理附和道:「賈總說的,希望大家能夠反思。沈恬怡的問題,就由俞主管帶著小李去處理吧。俞主管跟行政部的相關管理人員溝通好我們的意見,小李跟員工溝通一下,但要掌握度,別讓員工覺得公司沒底氣。」

總算,這個突發性的問題找到了相對好的解決方案。但是,針對女職工「三期」的管理問題,確是所有HR需要長期認真思考的。

【勞達Laboroot為你划重點】

1、哺乳時間與哺乳假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2、哺乳時間可以是晚到一小時,也可以是當天早下班一小時。

實務操作中,有員工希望將每天的一小時累計以後集中休息,這一做法並無法律禁止,也無法律允許,企業若想同意員工的要求,應做好有關書面申請材料保留工作,以備不時之需。

哺乳時間的加減乘除

法律是如何規定哺乳時間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公司違反法律規定的後果是?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以及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哺乳時間未休的,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嗎?

結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法律雖然賦予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享有哺乳時間的權利,但並未規定在用人單位拒絕安排的情況下就要承擔支付加班工資的義務,因為它並不屬於加班。

在既無勞動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又無雙方事先約定的情形下,公司並沒有支付該項加班工資的義務。

哺乳期女員工每天早走1小時,但仍利用工作時間擠奶怎麼辦?

如果哺乳期員工選擇晚來或早走1小時,則表示已經享受了哺乳時間。如果哺乳期員工在工作時間授乳,在1個小時內的視為哺乳時間,超過的,應該按照規定請假,並作為事假處理。

但在實踐中,往往操作得比較寬鬆,大多企業就是將原來的授乳時間先給員工享受,即晚來或早走1小時,員工在工作時間仍然可以授乳。

這樣一來,實際的授乳時間其實就已經遠遠高於法定了。如果公司想要嚴格操作,就可以讓員工選擇授乳時間的享受方式。是晚來或早走1小時,工作時間授乳請假;還是正常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授乳超過法定時間的請假。

待員工做出選擇,公司再進一步嚴格部門內部的考勤。一旦員工違反了相應規定,可考慮給予違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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