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辯護人權利的力量從何而來

保障辯護人權利的力量從何而來

——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四項舉措」落實聽取辯護人意見工作

為進一步規範聽取辯護人意見工作,更好地保障律師依法執業,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採取了統一接待辯護人、辯護人意見記錄在案、細化數據報送、嚴格事後評查等四項舉措,對「聽取辯護人意見」工作進行重點監管,保證了數據填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確保了「聽取辯護人意見」工作的充分開展和落實到位。

一是統一接待辯護人,加強進口管理。凡辯護人向檢察機關要求聽取辯護人意見的,必須依照《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統一向案管部門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託書,並填寫「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登記表」,由案管部門移送相關辦案部門或者與相關辦案部門協調、聯繫,對聽取辯護人意見統一作出安排。對辯護人代理的案件來自外地、因承辦人外出等原因致使無法及時聽取意見的,案管部門及時建議辯護人提交書面意見供承辦人審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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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辯護人意見記錄在案,加強規範聽取。無論是辯護人要求聽取意見,還是相關辦案部門主動聽取意見的,辦案人員都必須採用電話記錄或者書面筆錄的形式予以記載並附檢察內卷中備查。公訴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則一律主動聽取辯護人意見並記錄在案。案管部門在受案審查時要求起訴意見書中必須註明辯護人的詳細情況和聯繫方式,送案審核時要求起訴書上必須載明聽取辯護人意見的情況。

三是細化數據報送,加強統計審核。統計匯總時要求所報送的「聽取辯護人意見」數據,必須在檢察內卷里有佐證材料,不得隨意填錄報表,弄虛作假。與此同時,案管部門還運用統計審核手段,通過對照接待辯護人台賬,對數據的準確性加強分析,防止遺漏和錯報。

四是嚴格事後評查,加強專項通報。案管部門每季度對「聽取辯護人意見」工作進行專項評查和通報。第一步評查案件中是否存在辯護人、是否依法聽取了辯護人意見;第二步評查對聽取的意見是否以書面形式依法予以記載;第三步評查對辯護人意見的採納分析情況,在法律文書和工作文書中是否進行表述和論證,並在通報中評價其是否採信的合法、合理性,以充分保證辯護人的意見在檢察環節發揮應有訴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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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人員: 楊亞茹 M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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