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欠錢不還,怎麼辦?

導語我們的後台經常遇到類似的諮詢,欠錢不還,如何要回借款的民間借貸糾紛問題。今天我們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解釋」),跟大家分享下,借貸糾紛產生時如何要回借款。

《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因此,債權人想要回借款,首先需要有借款合同、借條等等債權憑證,證明其與債務人存在借貸法律關係,才能夠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依據該法律事實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要回借款。

但是,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往往會出於信任或出借時間短等等因素,沒有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或借條,那麼沒有這些債權憑證,債權人能否借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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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還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要證明存在借貸法律關係,除了有債權憑證,在1、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情況下,需要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2、現金交付的情況下,需要證人證言等等,結合證明存在雙方借貸關係。

當然,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借貸關係,但是沒有借條這類債權憑證,僅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這種該如何要回借款呢?

這種情況要想主張存在借貸法律關係,實際上是較難成立的,但是可以換種訴訟請求,可以起訴對方不當得利,要回該款項。實際上起訴對方不當得利,需要更為專業的證據收集,建議是委託律師代為收集,幫助您要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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