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楚特許經營、直銷和傳銷的區別,媽媽再也不擔心我陷入傳銷

第一、特許經營與直銷的區別

特許經營:不一定是簡單的商品銷售,它涉及到某種商業形式的授權使用問題,特許者通過授權給被特許者此種商業模式的使用權,而靠被特許者的努力來銷售產品或服務。

直銷:並不涉及轉讓銷售權問題,一般是採取廠方派員直接向客戶銷售或通過直銷店、媒體廣告等方式來銷售商品,其主要目的是要減少廠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中間環節。

第二、特許經營與傳銷的區別

從《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特許經營和傳銷的區別如下:

區別一:從產品或服務價值上看。通常,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的產品或服務是已被市場所接受或已得到驗證,具有較好的市場成績。而在傳銷中,傳銷人員購買產品的目的在於加入傳銷體系,其產品只具有象徵意義,無法與市場價比較,產品質量更是無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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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二:從投資目的上看。特許經營是一種通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建立某種契約關係銷售商品或服務的方式,被特許人加入特許人的目的在於銷售特定的產品或服務,從而獲取利潤。而在傳銷中,傳銷者加入其體系后的唯一工作就是發展下線,即俗話所說的「拉人頭」,目的不在於銷售產品。

區別三:從社會價值上看。特許經營中的特許人無論是提供產品還是服務,都需要通過實實在在的經營獲取利潤,從而增加社會財富。而在傳銷中,傳銷人員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僅僅通過所發展的下線人數獲取提成,不能創造任何社會價值。

區別四:從組織結構上看。特許經營的層次一般為兩層,最多三層,特許人在發展分特許人時,必須在合同中作出相關的約定,否則就有可能因涉嫌傳銷而被查處。傳銷的層次是沒有限制的,為的是鼓勵發展會員,提高人頭數,正因如此,傳銷才成為父子想騙、朋友相欺、層層相套的「老鼠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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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五:從經營主體上看。根據法律規定,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是企業,且需要在相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傳銷人員是以「人拉人」的方式發展會員,顯然不可能符合上述條件。

綜上,特許經營與傳銷存在上述五大區別,從這些區別我們也可以看處出,傳銷是通過欺騙方式聚斂錢財的手段,是不能創造任何社會價值的;而特許經營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合法的經營行為。人們在決定投資時,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分清「特許經營」與「非法傳銷」的區別,避免上當受騙。

第三、直銷與傳銷以及變相傳銷的區別

區別之一:是否以銷售產品為企業營運的基礎。直銷以銷售產品作為公司收益的來源。而非法傳銷則以拉人頭牟利或借銷售偽劣或質次價高的產品變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無產品。

區別之二:有沒有高額入門費。直銷企業的推銷員無需繳付任何高額入門費,也不會被強制認購貨品。而在非法傳銷中,參加者通過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被要求先認購一定數量的產品以變相繳納高額入門費作為參與的條件,鼓勵不擇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賺取利潤。其公司的利潤也是以入門費為主,實際上是一種變相融資行為。

區別之三:是否設立店鋪經營。直銷企業設立開架式或櫃檯式店鋪,推銷人員都直接與公司簽訂合同,其從業行為直接接受公司的規範與管理。而非法傳銷的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路從事無店鋪或「地下」經營活動。

區別之四:報酬是否按勞分配。直銷企業為願意勤奮工作的人提供務實創收的機會,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銷人員只能按其個人銷售額計算報酬,由公司從營運經費中撥出,在公司統一扣稅後直接發放至其指定賬戶,不存在上、下線關係。而非法傳銷通過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參加者的上線從下線的入會費或所謂業績中提取報酬。

區別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貨保障。直銷企業的推銷人員可根據個人意願自由選擇繼續經營或退出,企業為顧客提供完善的退貨保障。而非法傳銷通常強制約定不可退貨或退貨條件非常苛刻,消費者已購的產品難以退貨。

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運營人員: 李恩 MZ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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