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債概述之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

1概念: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根據而是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事實。其中,取得利益的人被稱為受益人,遭受損失的人被稱為受害人。不當得利可以因人的行為而引起,也可以因自然事實而引起。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目的不在於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在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並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

2不當得利的個構成要件

(1)一方獲益,他方受有損失:獲利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包括財產利益的積極增加和財產利益的消極增加兩個方面。受有損失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財產總額的減少或喪失,從而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不利益

(2)獲得利益和受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交必須是一方取得的利益是因他方受有損失而導致因利益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成為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構成的要件之一,關於利益和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歷來有直接因果關係說和非因果關係說兩種。直擊因果關係是指取得的利益和遭受的損失基於一個法律事實。也就是同一個原因導致一方獲得利益而另一方遭受了損失,此時受益人所獲得的利益才是不當得利。如果獲得利益和受有損失是由兩個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即使利益和損失之間有牽連關係,也不能視為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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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沒有合法依據

沒有合法依據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的理由合法的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就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發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3不當得利的效力

《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一經成立就發生債的效力。不當得利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將產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係。在不當得利之債中,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不當得利之債設立的目的不是為了制裁受益人,而是為了糾正不當得利的不正常現象。因此,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時應應當返還受益人受益時的得到的利益。返還時還應該區分受益人受益時是善意還是惡意,如果是善意受益人,返還利益的範圍應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利益不存在了,則不負返還義務。如果是惡意受益人,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的利益時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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