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性紅斑狼瘡的診斷標準是什麼?

(1)1997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ACR)關於系統性紅斑狼瘡的分類診斷詳細標準如下:

1)頰部紅斑

固定紅斑,扁平或高起,在兩顴突出部位。

2)盤狀紅斑

片狀高起於皮膚的紅斑,黏附有角質脫屑和毛囊栓,陳舊病變可發生萎縮性瘢痕。

3)光過敏

對日光有明顯的反應,引起皮疹,從病史中得知或醫生觀察到。

4)口腔潰瘍

經醫生觀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潰瘍,一般為無痛性。

5)關節炎

非侵蝕性關節炎,累及 2 個或更多的外周關節,有壓痛、腫或積液。

6)漿膜炎

胸膜炎或心包炎。

7)腎臟病變

尿蛋白 > 0.5 g/24 h 或 +++,或管型(紅細胞、血紅蛋白、顆粒或混合管型)。

8)神經病變

癲癇發作或精神病,除外藥物或已知的代謝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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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血液學疾病

溶血性貧血,或白細胞減少,或淋巴細胞減少,或血小板減少。

10)免疫學異常

抗 ds-DNA 抗體陽性,或抗 Sm 抗體陽性,或抗磷脂抗體陽性 (包括抗心磷脂抗體、或狼瘡抗凝物、或至少持續 6 個月的梅毒血清試驗假陽性三者中具備一項陽性)。

11)抗核抗體

在任何時候和未用藥物誘發「藥物性狼瘡」的情況下,抗核抗體滴度異常。

符合該分類標準的 11 項中的 4 項或 4 項以上者,不論同時或先後出現,在除外感染、腫瘤和其他結締組織病後,可診斷系統性紅斑狼瘡。

(2)2009 年 ACR 關於系統性紅斑狼瘡修改的診斷標準:患者如果滿足下列條件至少一條,則歸類於系統性紅斑狼瘡:

①活動性腎炎,伴 ANA 陽性或抗 dsDNA 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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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患者滿足分類標準中的 4 條,其中包括至少一條臨床標準或一條免疫學標準。

臨床標準:

1)急性或亞急性皮膚狼瘡;

2)慢性皮膚狼瘡;

3)口腔/鼻潰瘍;

4)不留瘢痕的脫髮;

5)炎症性滑膜炎(內科醫生觀察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關節腫脹或伴晨僵的關節觸痛);

6)漿膜炎;

7)腎臟:尿蛋白/肌酐比值(或 24 小時尿蛋白),至少 500 mg 蛋白/24 小時,或有紅細胞管型;

8)神經系統:癜癇發作、精神病、多發性單神經炎、脊髓炎、外周或顱神經病變、腦炎(急性精神混亂狀態);

9)溶血性貧血;

10)白細胞減少(至少一次<4000/mm^3)或淋巴細胞減少(至少一次<1000/mm^3);

11)至少一次血小板減少(<100,000/mm^3)

免疫學標準:

1)ANA 高於實驗室參考值範圍;

2)抗 dsDNA 高於實驗室參考值範圍(ELISA 法需兩次高於實驗室參考值範圍);

3)抗 Sm 抗體陽性;

4)抗磷脂抗體:①狼瘡抗凝物升高②梅毒血清學試驗假陽性;③抗心磷脂抗體至少兩倍於正常值或中高滴度;④抗β2 糖蛋白 1 陽性;

5)低補體(C3、C4 和 CH50);

6)排除溶血性貧血者,直接 Coombs 試驗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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