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營改增計算方法
營改增建築業稅率:建築業稅負變化的臨界點計算
營改增36號文件公布以來,各路大師專家各樣解讀在朋友圈、論壇等都是刷屏的狀態。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築業雖然稅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進項,進項還是高出了6個點,因此整體稅負變化不大。
今天無意中計算了一下,當建築材料的在整個建築定價中比例為多少時才與原來的稅負相等。
我的計算過程如下(只考慮增值稅和營業稅):
假設一個項目定價10000萬元(含稅價)
營業稅=10000*3%=300萬元
增值稅:
假設可以取得進項稅額為X,則:
增值稅=10000/1.11*11%-X=990.99-X
如果營改增前後稅負不變,則有:
990.99-X=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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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X=690.99萬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該臨界點稅負需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項目定價(含稅)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築企業能夠取得的進項稅額占項目定價比例大於6.91%才會低於營改增前的稅負。
2、如果企業能取得17%的材料進項,材料佔比是多少呢?
假設建築企業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都是17%的稅率(其他稅率暫不考慮):
材料(不含稅)=690.99/17%=4064.65萬元
材料(含稅)=4064.65*1.17=4755.64萬元
材料占項目定價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當17%稅率的材料大於47.55%(含稅)時稅負才會低於營改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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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行業的進項能否取得,將直接決定建築行業營改增后的稅負變化。因此,建築業對於項目採取簡易方式還是一般方式,需要結合項目情況及業主單位對增值稅專用的需要等進行綜合考慮。從上述計算看,鋼構企業的稅負將會明顯降低,因為鋼構企業的材料佔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進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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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徵稅範圍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三、稅率和徵收率
(一)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稅率為11%。(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三)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四、建築服務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一)建築服務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建築業銷項稅額。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並收取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不同稅率的單獨核算。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貨物、勞務、服務或者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五、建築業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建築業納稅人在提供建築服務時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符合規定的,允許按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稅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
六、建築業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一)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餘額。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銷售額不含銷項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的,按下列公式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二)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三)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一般納稅人發生建築服務簡易計稅方法的適用範圍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
(四)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為銷售額。
七、建築業納稅地點(一)基本規定
1、屬於固定業戶的納稅人銷售租賃建築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屬於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3、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二)建築業納稅異地預繳規定
1、一般納稅人異地預繳方式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餘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異地預繳方式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八、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
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九、建築業增值稅發票開具
(一)納稅人使用發票種類
1、一般納稅人使用發票種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定額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發票種類:增值稅普通發票、定額發票。
(二)發票開具
1、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3)轉讓金融商品。
2、發票作廢與退回
(1)專用發票作廢。增值稅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
(2)發票退回。納稅人領用發票后,發現發票印製質量問題或發放錯誤、領票信息電子數據丟失、稅控設備故障等情況,需將已領未用空白髮票退回的,應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髮票退回。
3、紅字專用發票開具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三)發票認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遵循「當月認證,當月抵扣」的原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應在規定期限(180天)內認證。
1、發票認證。納稅人攜帶專用發票抵扣聯,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窗口進行認證,或者利用網上認證系統,自行掃描認證。
2、取消認證。納稅信用a級、b級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可不再進行掃描認證,通過登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台查詢、勾選確認增值稅發票信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十、建築業增值稅納稅申報
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期限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般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