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不當得利之債與合同之債的區分適用

【裁判要旨】

不當得利之債屬於法定之債而非合同之債。

鑒於我國立法上尚未對各種請求權在民法體系結構中進行安排,故司法實踐中應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適用於非合同非侵權事實所產生的糾紛中。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

【案情概況】

2012年6月6日,馬某駕駛小客車與郝某駕駛的其公司的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馬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馬某所屬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發后,雙方到保險公司進行定損;經馬某、保險公司同意,該公司到涉案車輛的4S店維修涉案車輛,並由馬某支付維修費用4600元。馬某支付修理費后,於2013年9月以維修價格過高,維修行為存在欺詐為由,起訴要求該公司返還部分維修費。審理中,馬某申請對涉案車輛維修價格進行鑒定。法院委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維修價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2930元。馬某認為:該公司取得維修車輛的添附財產不符合法律規定,系受益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其1670元。法院認為:任何利益的取得必須有合法的根據,或是直接依據法律,或是依據民事法律行為,當獲取的利益沒有前述根據時,即構成不當得利。馬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應支付該公司維修涉案車輛的費用,馬某支付修理費是基於雙方存在的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在實際支付維修費用時已經形成了給付的意思表示,並非沒有基礎法律關係的給付行為,故本案不符合不當得利的請求權,遂駁回了馬某的起訴。

【規則解析】

第一,不當得利之債在債法體系中的定位。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據,因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的性質屬於法律事實,可以由人的行為引起,也可因自然事實而引起。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在得利人和受損人之間發生債的法律關係。我國民法學說中,債的發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單方允諾和締約過失行為。如將債的發生原因分為法定之債和合意之債,那麼,不當得利之債作為法定之債的一種,其本身沒有在當事人之間設立債的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所以與合意之債即合同行為發生的債相對應。實踐中,當事人在給付款項時是基於雙方的特定意思表示,有贈與、有約定,屬於合同之債,如果要求返還相關已經給付的款項,首先需要明確雙方合同的效力、履行狀況、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能因為原告認為財產移轉沒有根據就冒然認定屬於不當得利的案由。

第二,對「沒有合法根據」的理解。「沒有合法根據」的具體含義尚未在法律層面加以明確,司法適用時對此概念的認識不統一造成不當得利的適用範圍過於寬泛,將很多屬於合同、侵權糾紛的案件也當作不當得利來審理,導致認定的法律關係和舉證責任分配出現錯誤。現有比較統一的看法,在立法上規定的沒有法律根據,一般解釋為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沒有合同約定。申言之,基於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取得財產,屬於有合法根據,應當依據基礎法律關係來審理,而不能認定為不當得利。

國內對不當得利的研究繼受了德日不當得利法律制度中有關給付的相關理論,但是並未對德日各自給付概念予以嚴格區分,雖也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和非給付型,但是對「給付」的具體概念尚未取得一致見解,導致司法實務中對不當得利的具體類型認識不清。司法實踐中常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後的返還或與不當得利相聯繫,但是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如此表述: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我國法律沒有明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學者對此條請求權的解讀也眾說紛紜。由於我國法律並不承認德國法上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理論,此時並不適用不當得利請求權。可見,德國法上對不當得利之債構建的各種特殊類型及廣泛的適用,都是建立在其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理論基礎之上;而法國,因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又堅持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適用的輔助性原理,所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適用範圍很窄。

第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具體適用規則。我國學者對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民法上請求權的關係持有競合說、輔助說的不同立場,這種分歧歸根到底是各種請求權要素在民法體系結構上的不同安排,此種不同的結構安排直接影響民法的整體規範功能。在我國立法上尚未明確各種請求權的體系定位之前,司法實踐中適用不當得利請求權應採取謹慎的態度。不當得利是基於衡平觀點產生的要求得利人返還獲取的利益,其掌控的只能是合同法和侵權法之外的領域,只有在其他請求權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全部滿足時,才能適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果沒有此次序性的要求,任何財產移轉的糾紛中都會有獲得利益的一方,適用不當得利來考察財產移轉會侵蝕所有現行法律規定,因此在適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前要明確適用次序。首先,判斷是否屬於合意之債,如果屬於雙方因合意形成的合同,則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合同的債務履行請求權互相排斥,不發生競合;合同終止后的義務違反,基於違約行使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競合;合同被撤銷、無效后的返還請求權的種類與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休戚相關。其次,應當分清權屬是否發生變動,如果沒有發生變動,則他人非法佔有標的物時,行使的是物權請求權。再次,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構成要件、責任範圍、舉證責任、時效期間等方面存在差異,司法適用中應加以區分。

本案中,因馬某的侵權行為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侵權損害賠償之債,在債的履行過程中,馬某負有給付維修車輛費用的義務,且在本案中直接向4S店履行,以消滅馬某和該公司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馬某在確認車輛維修項目和價格后,向4S店進行了給付,給付后其與該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現馬某認為其受到欺詐,維修價格過高,要求返還實際支付價款與鑒定價格之間的差額,只能要求撤銷合同後進行返還,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不能直接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法院在審查雙方的事實上形成侵權之債是否符合合同撤銷的時間和條件后,方能認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訴求。因馬某起訴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不當得利的民事法律關係,故駁回馬某的起訴。

本案主要說明在司法適用中應當區分不當得利之債和合同之債,在不同的債之間應當有較為清晰的先後適用的順序。雖然法院對認定的法律關係和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不同,適用裁駁還是判駁仍存在爭議,但本案裁判時間是2014年,根據當時高院的相關規定適用裁駁並無錯誤,當事人仍再行主張其他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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