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命理的過猶不及

1、過於寒薄,和暖處終難奮發,過於燥烈,水激處反有凶災。

四柱純陰,生於十月,空絕五行之根,日干又見衰弱,而無強健之氣,縱遇和暖之鄉,終難發達。四柱純火,生於夏至之前,火性燥烈,歲運中乍遇水激,不惟不能制,而反制害矣,用此者,夭折孤貧,多犯刑憲。

2、過於執實,事難顯豁,過了冷清,思有凄涼。

執實者,用一而不通也,假如用官無財,用印無煞,多合少成者,遇事終無豁達。若金水過於清寒,不遇和暖之運,如庚辛生於十月,柱中,純水,運又行西北,平生獨食孤眠,生涯寂寞。人不堪其優矣。

3、過於有情,志無遠達。

局中之物不可過於有情,若過於有情,則牽迷不能自脫,外無所見矣,如甲木以己土為妻,情固宜有,若甲己支下又乘子丑,內外加合,而外無財官,印綬動甲木之心,則甲常處於己土之下,其志安能遠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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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過於用力,成亦多難。

凡柱中得自然之物為妙,若用力扶持,終不為美,且如用財,局中不見,必求傷官,食神所生,如食傷失時無氣,又求比肩轉助,或外沖遙合,皆謂過於用力,其成就必艱難矣。

5、過於貴人,逢災自愈。

過於惡煞,遇福難享。八字中原有貴人,二德扶用,財官不有邢破,雖居顛沛之中,亦無危矣,原多惡煞,三刑六衝又與財官反背,縱遇財官之地,將何以為享福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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