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必備 | 專利代理人考試實務知識點

11月5日,專利代理人考試即將開始,你開始衝刺了嗎?小編整理了一些重點知識點,奉獻給為專利代理人考試奮鬥的你!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要求基本要求

1) 權利要求書有一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2)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

3) 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

4) 除絕對必要的外,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

5)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這些標記應當用括弧括起來,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面

6) 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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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每一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處使用句號

8) 開放式的權利要求宜採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組成」的表達方式

9) 封閉式的權利要求宜採用「由……組成」的表達方式

10)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包含數值範圍的,其數值範圍盡量以數學方式表達,「大於」、「小於」、「超過」不包括本數,「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獨立權利要求

1) 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

2) 前序部分:主題名稱+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3) 特徵部分: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徵

4) 發明的性質不適於用此種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從屬權利要求

1) 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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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部分: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3) 限定部分:附加的技術特徵

4) 附加技術特徵可以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徵,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徵

5) 既可以限定特徵部分的特徵,也可以限定前序部分的特徵

6)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

7) 擇一引用,不得「多項」引「多項」

8) 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時,所引用的主題名稱要與在前的權利要求一致

9) 不能引用在前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特徵

說明書撰寫的形式要求說明書的組成部分

1) 發明名稱——說明書的第一行應寫發明名稱,並應當與請求書中的發明名稱完全一致

2) 技術領域

3) 背景技術

4) 發明內容

5) 附圖說明

6) 具體實施方式

撰寫的其他形式要求

1) 說明書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2) 說明書應當使用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用語

3) 說明書中的自然科學名詞應採用國家規定的統一術語

4) 說明書中不應當使用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基本含義的辭彙來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義

5) 說明書中的技術術語和符號應前後一致

6) 應使用中文,在不產生歧義的前提下個別詞語可使用外文

7) 說明書中涉及計量單位時,應採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必要時可以在括弧內同時標註本領域公知的其他計量單位

8) 說明書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稱時,其後應註明其型號、規格、性能及製造單位

9) 說明書中引證的外國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的出處和名稱應當使用原文,必要時給出中文譯文,並將譯文放置在括弧內

說明書附圖的形式要求

1) 用圖形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

2) 發明申請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

3) 實用新型必須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具體要求

1) 應當使用包括計算機在內的製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製,線條應當均勻清晰、足夠深,不得著色和塗改,不得使用工程藍圖

2) 剖面圖中的剖麵線不得妨礙附圖標記線和主線條的清楚識別

3) 幾幅附圖可以繪製在一張圖紙上

4) 附圖應當盡量豎向繪製在圖紙上,彼此明顯分開

5) 附圖標記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編號

6)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各個細節,以能夠滿足複印、掃描的要求為準

7) 同一附圖中應當採用相同比例繪製

8)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得含有其他註釋

9) 附圖中的詞語應當使用中文,必要時,可以在其後的括弧里註明原文

10) 流程圖、框圖應當作為附圖,並應當在其框內給出必要的文字和符號

11) 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為附圖

12) 說明書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

13)一件專利申請有多幅附圖時,在用於表示同一實施方式的各幅圖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同一技術特徵或者同一對象)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14) 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也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

1) 應當寫明名稱或所屬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徵和用途

2) 文字部分(包括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字

3) 摘要可以包括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

4) 說明書摘要附圖應當是說明書附圖中最能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一幅附圖

5) 出現的附圖標記應當加括弧,且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單一性無單一性(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

獨立權利要求A 和B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分別是C和D,沒有相同或相應的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特定技術特徵,技術上不相關聯,不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不具有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一性。

無單一性(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採用的技術手段不同)

獨立權利要求A 和B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C,採用的技術手段分別是D和E,沒有相同或相應的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特定技術特徵,不具有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一性。

有單一性(相同)

權利要求A 和B中均包含「C」這一相同的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特定技術特徵,技術上相互關聯,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具有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一性。

有單一性(相應)

權利要求A 中含有的「C」和B 中均包含「D」屬於相應的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特定技術特徵,技術上相互關聯,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具有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一性。

判斷新穎性的原則和基準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其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兩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確定兩者能夠適用於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並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

單獨對比原則

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或申請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相關技術內容單獨地進行比較

判斷創造性的原則和基準

1) 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 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4) 顯著的進步的判斷

5) 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務中常用法條

1) 專利法第22條第2款 新穎性

2)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創造性

3) 專利法第22條第4款 實用性

4)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 說明書應當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

5)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 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6)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 獨權記載必要技術特徵

7) 無效宣告請求中先陳述《專利法》第45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 專利法第45條 任何人可以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8)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無效的理由,但是之後必須結合具體的法條和證據進行陳述)

9) 無效答覆陳述:權利要求書的修改符合《專利法》第33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9條的規定。

10) 專利法第33條 修改超範圍

11)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9條 權利要求的刪除、合併、技術方案刪除

12) OA答覆陳述:權利要求書的修改符合《專利法》第33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的規定。

13) 專利法第33條 修改超範圍

14)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 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文件的修改原則

1) 不得改變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

2) 與授權的權利要求相比,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3) 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權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徵

方式

1) 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於權利要求的刪除、合併和技術方案的刪除

2) 權利要求的刪除是指從權利要求書中去掉某項或者某些項權利要求

3)權利要求的合併是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相互無從屬關係但在授權公告文本中從屬於同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併。在此情況下,所合併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權利要求。該新的權利要求應當包含被合併的從屬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徵。在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對其從屬權利要求進行合併式修改

4) 技術方案的刪除是指從同一權利要求中並列的兩種以上技術方案中刪除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技術方案

修改方式的限制

1) 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括的技術方案

2) 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覆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以合併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3) 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

4) 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

5) 針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證據

實審中的修改修改的內容與範圍

1) 不論主動修改還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2)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包括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和根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

主動修改的時機

1) 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

2) 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個月內

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的修改方式

1) 在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2)只要經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並且具有被授權的前景,這種修改就可以被視為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因而經此修改的申請文件可以接受

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1) 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增加技術特徵,對獨立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2) 變更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

3) 變更獨立權利要求的類型、主題名稱及相應的技術特徵

4) 刪除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

5) 將獨立權利要求相對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正確劃界

6) 修改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關係上的錯誤

7) 修改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該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複審中的修改不被接受的修改

1) 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相對於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擴大了保護範圍

2) 將與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缺乏單一性的技術方案作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

3) 改變權利要求的類型或者增加權利要求

4)針對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權利要求或者說明書進行修改。但修改明顯文字錯誤,或者修改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5) 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相對於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擴大了保護範圍

6) 將與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缺乏單一性的技術方案作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

7) 改變權利要求的類型或者增加權利要求

8)針對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權利要求或者說明書進行修改。但修改明顯文字錯誤,或者修改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參考:國知局專利代理人考前培訓教師張晶老師的考前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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