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合併、分立原因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的,應由合併分立前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合併、分立的,應當由合併、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運營人員: 魏宇波 M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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