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丨廣東地區家事調解大數據報告

調解,是解決爭議的重要途徑。尤其是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調解幾乎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發揮著無可比擬的重要作用。

廣東成說律師事務所作為華南地區首家專業從事婚姻家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為了深入了解調解程序之於家事審判實踐的作用,組織律師團隊針對婚姻家事案件的調解書進行了大數據分析,最終得出本報告,希望能夠為婚姻家事案件的當事人、律師同行以及廣大關注家事調解的人士提供借鑒和參考。

由於婚姻家事案件涉及當事人隱私,屬於不公開審理範圍,加之調解書的特殊性質,網路上可以搜集到的數據並不多。律師團隊利用威科先行法律資料庫,以「調解書」和「婚姻家庭糾紛」作為關鍵詞,搜索截止至2017年7月份廣東地區公開上網的調解書,共錄得527份,本報告以此為數據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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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據分析

(一)調解程序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具有普適性。

調解在婚姻家事糾紛的訴訟中具有普遍的適用性。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都同樣適用。

其中,第一審程序的案件適用調解的比例更高,達84%,而第二審程序的案件適用調解的比例僅有16%。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一審程序中,訴訟的結果對雙方而言均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相比之下,一個平衡雙方利益和訴求的調解結果則更符合當事人趨利避害的心理特徵。

相反,進入二審階段,案件已經有了一審的階段性結果,一方當事人的部分或全部主張已經獲得了法院的支持,那麼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預估就有了可以參考的依據,使得這個階段的調解相對較難達成。

(二)經調解程序結案的案件審理周期短,化解糾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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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調解結案的案件審理周期普遍較短。所有案件均可在立案后一年內處理完畢,其中,18%案件在一個月內結案,20%的案件的處理周期在一到三個月內。(註:部分調解書未註明立案的具體時間,但從調解書出具的時間及案號所標註年份信息,可確認案件是在一年內辦結的。對於這種情況,數據統計時歸入到「六個月至一年」的分類當中。)

(三)調解結案的案件中雙方均未委託律師的情況佔大多數。

61%的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委託律師,僅28%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均委託律師處理。

(四)離婚糾紛中,調解和好的情況較少出現。

經過篩選,527份案件中有378件是離婚糾紛。從調解結果來看,在378件離婚案件中,通過調解達成離婚的一致意見的佔97%,調解和好的案件僅佔3%。這說明離婚案件一旦訴至法院,通過調解和好的可能性並不大。

(五)調解離婚的案件中,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調解成功率遠高於第二次起訴離婚。

在調解離婚的案件中,第一次起訴並調解離婚的案件佔88%,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件佔12%。可見,第一次起訴離婚調解的成功率遠高於第二次起訴離婚。這是由於司法實踐中,若無法證實存在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在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較難獲得法院支持。

因此,實踐中,迫切想要離婚的當事人一方更傾向於在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上作出讓步,以促使對方同意離婚。而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不論另一方是否同意,法院判決准予解除婚姻關係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當事人因而無意願在其他方面讓步,從而使得調解協商較難進行。

(六)雙方均無婚姻過錯的離婚案件更易達成調解。

數據顯示,以調解結案的離婚案件中,雙方均不存在婚姻過錯的情況佔74%,而一方或雙方存在過錯的情況僅佔26%。這表明雙方均不存在婚姻過錯的離婚案件調解過程中存在的情感障礙因素較少,雙方當事人更容易達成一致意見。

(七)獨生子女在調解結案的案件中歸父或歸母撫養的比例基本持平。

通常以判決形式結案的離婚糾紛、撫養權糾紛案件中,獨生子女判歸母親撫養的情況佔大多數。

成說律師團隊2017年初製作的《廣佛深三地中級法院婚姻家庭糾紛二審案件中關於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大數據分析報告》(以下簡稱為《撫養權大數據報告》)顯示:從年齡階段來看,父親和母親取得10周歲以上子女撫養權的數量相對持平;子女年齡在10周歲以下的,撫養權由母親取得的情況居多,而且幾乎佔有壓倒性的比例。

以調解形式結案的情況則大不相同。在涉及撫養權歸屬的254件調解書中,有49%(124件)撫養權歸屬母親,另有51%(130件)撫養權歸屬父親,兩者的數量及所佔比例大體相當。

(八)調解結案的多子女撫養權歸屬情況與判決結案的歸屬情況差異較大。

在102件涉及多子女撫養權的案件中,僅13%(13件)的案件多子女的撫養權均歸屬母親,同時有46%(48件)的案件,多子女的撫養權均歸屬父親。這與以判決形式結案的案件結果截然不同。

以上兩組數據均為多名子女撫養權歸屬父母同一方的情形,總的佔比為59%,其餘約40%涉及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案件最終多名子女分別歸父母雙方攜帶撫養。

以上調解案件中呈現出的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趨勢,與上文提到的《撫養權大數據報告》所顯示的情況截然不同。《撫養權大數據報告》顯示,在法院判決中,多名子女均判歸父親或者母親一方撫養的比例高達70%,多名子女的撫養權分別歸屬父親和母親兩方的案件僅佔比30%。

此外,在數據篩選中,我們也發現有約定多子女由雙方共同撫養的案例。

該案中,夫妻雙方有兩個子女,在調解離婚時約定兩個子女均由雙方共同撫養。若以判決方式結案,法院斷然不會作出此類判決,調解制度的靈活性在此有了很好的體現。

(九)撫養費的約定更加靈活。

1、撫養費的金額普遍不高。

從統計數據來看,調解書確定的撫養費的標準大都在每月3000元以下。

2、存在大量無需支付撫養費的約定情形。

涉及撫養權糾紛的290件案件中,有44%的案件約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在以判決形式結案的案件中並不常見。

3、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多種多樣。

在121件約定需支付撫養費的案件當中,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呈現出非常豐富的形式。

實踐中,常見的撫養費支付方式為按月支付,支付至子女滿18周歲時止。在多子女家庭中,子女歸父母雙方分別撫養的,撫養費的支付也多表現為雙方各自承擔。以上情況,在此次的大數據統計中均歸入「常規支付撫養費」的項目中。

除「常規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之外,統計中存在的撫養費支付方式還包括:

(1)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即由一方取得子女撫養權,另一方按協議約定一次性支付日後需要承擔的全部撫養費用,這類型的案件佔比達13%。

(2)以財產折抵撫養費。即由一方取得子女撫養權后,另一方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支付撫養費用,此類型的案件有2件,佔比1%。

(3)其他非常規方式支付撫養費。例如,撫養費的支付期限不再限於支付至子女18周歲時止,而是支付至大學畢業時止或是支付到25周歲;再比如,在多子女家庭中,一方取得兩個子女的撫養權后,另一方僅需支付其中一個子女的撫養費等。

(十)對探望權的約定普遍簡單。

1、統計發現,佔比達48%的案件當中,雙方未對探望權的行使做出明確的約定。

2、在約定了探望權的案件當中,超過一半(佔比57%)的案件均未對探望權行使的具體細節進行明確的約定。

(十一)調解書中大部分未約定夫妻債務如何分配承擔。

1、超過一半的調解書未明確約定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通過數據可看出,超過一半的調解書未明確約定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另有16%的調解書中寫明無共同債務。而在調解書中對債務作出明確約定的僅佔26%。

2、在明確約定了債務承擔的案件中,夫妻債務各自承擔的情況佔比最高。

如上圖,約定夫妻債務各自承擔的案件佔比最高,達66%;約定債務由一方獨自承擔的佔比為21%;另有13%的案件約定夫妻債務共同承擔。

(十二)夫妻財產簡單分配。

1、約2/3的調解案件涉及夫妻財產分配。

65%的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進行了約定,35%的案件沒有在調解書中體現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配。同時我們留意到,調解方式處理的案件呈現出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的種類比較單一、財產價值不大的特點。

2、夫妻共同財產以常規分割方式為主,但非基於財產分配而支付的經濟補償的情形也大量存在。

明確約定財產分配的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常規財產分配

財產常規分配是指夫妻雙方在法院的調解下,對財產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可能在金額分配上互有退讓,但符合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如由一方取得財產,另一方根據比例進行補償。

(2)無共同財產

無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經過協商確認無共同財產可分割,實際上也是財產分割的一種表現形式,佔到總數的15%。

(3)經濟幫助形式

根據《婚姻法》第42條的規定,經濟幫助的前提是在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本次數據統計中共出現了8件類似的案件,都是在離婚後一次性支付具體數額的款項作為經濟幫助。

(4)非基於財產分配而支付的經濟補償

除了常規的財產分配中,取得實物一方需對另一方進行經濟補償以外,我們還發現了有25 %的案件涉及補償金卻不屬於常規財產分配的情況。

在具體案例中的表現為:

一方既取得了主要夫妻共同財產,同時也獲得對方的現金補償;

或是調解文書中未涉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僅僅約定一方需支付另一方經濟補償;

或者由於一方存在一定過錯,而給予另一方現金補償等諸多情形。由於是調解書,對為何這樣約定並沒有細緻闡述原因。

在實務中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包括:

儘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積累(大量)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一方對家庭的照顧等付出較多,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又或是基於一方對婚姻破裂存在過錯,以經濟補償的形式支付無過錯方損害賠償。

二、家事調解大數據分析結論

通過對家事調解的大數據分析,調解本身存在的優勢非常清晰地得以體現:對家事糾紛實體問題的處理上更具有創造性、更能體現出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解決糾紛的程序上更加便利。

當然,分析中我們也留意到目前的家事調解程序和實體內容上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例如對諸如財產分割債務處分等實體性問題的約定過於簡單等,可能會為日後留下隱患。下面我們將對這些內容逐一進行說明。

(一)調解對家事糾紛實體爭議的處理上更加靈活、更能體現出當事人的自由意志,這是判決方式處理家事糾紛所不能及的。

1、採取共同撫養等方式,更好地解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問題。

離婚案件中常常會出現夫妻雙方因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爭持不下,互不退讓的情形。特別是當夫妻雙方的撫養條件相當、難分伯仲的情況下,法官處理起來也難免糾結。有時候案子雖然判了,但雙方的爭執並不會因此停止,最終損害的還是孩子的利益。針對這類問題,若以調解形式結案,情況則和緩得多。

統計中,我們留意到調解書將獨生子女甚至多子女的撫養權由雙方共同享有的案例。

例如下面這一案例中,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共同享有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法院也採納了這一做法。

2、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靈活支付撫養費。

(1)撫養費一次性支付。

出於對當事人支付能力、道德風險等因素的考慮,法院判決時基本不會支持撫養費一次性支付的要求。但是通過調解,可以使這種要求得以實現。如下面兩個案例:

案例1

案例2

(2)以財產折抵撫養費。

如以下案例中,夫妻一方取得主要房產及車輛,另一方獲得一定數額的補償款,同時,以補償款的一部分折抵子女的撫養費用。

(3)以定期存款的形式承擔撫養費。

下面案例中,雙方雖約定無需支付子女的撫養費,但同時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每月存入定額存款作為子女的個人財產,雙方均不得擅自使用。其實,這也可以認為是變相支付撫養費的一種方式。

(4)撫養費分期支付。

下面案例中,夫妻雙方對撫養費的總額作出約定后,並沒有採用按月支付等定期給付撫養費的方式,而是依據另一方的實際情況約定分期支付。

3、對未取得權屬證明的房產進行處分。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也就是說,離婚訴訟中,法院基本不會對當事人有爭議的、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產進行處理。這也使得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後難免要再興訴訟解決遺留的房屋處理問題。

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房屋的歸屬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法院可以通過調解的形式對房屋權屬進行處分。同時,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即使日後發生爭議,當事人亦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以下案例中,深圳市某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對夫妻雙方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房屋作出了處分。

(二)解決糾紛的程序上更加便利以及更富有創新性。

通過大數據分析,我們發現,利用調解方式解決家事糾紛,除了在實體問題的處理上更靈活之外,在程序上也體現出更加便利和高效的特點。這一點,在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時得到了明顯地體現。

通常情況下,訴訟是涉外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但也有一些涉外離婚糾紛可通過調解解決。如下面的案例:

1、雙方均為香港居民,在內地登記結婚。

本案離婚雙方均為香港居民,通過調解形式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係,避免了涉訴的長期等待。

2、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中國居民,在中國內地登記結婚。

本案中,雖然一方為外國人,但是通過調解程序,也快速地解決了離婚的難題。

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涉外離婚糾紛亦可以選擇調解方式處理。同時要強調的是,採用調解形式結案的涉外婚姻案件需要滿足夫妻雙方系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條件。

(三)目前家事調解程序當中存在的問題及改善建議

家事調解作為一項糾紛解決的重要手段和機制,是一整套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制度設計、內容規制、程序完善等各個方面。本大數據報告僅從數據整理當中體現出的問題角度,提出針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如下:

1、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麼在調解書中表述?

一般而言,調解時雙方當事人的心態較訴訟時更為放鬆,在自身所關注的利益訴求(例如子女撫養權,房屋產權等)得到滿足之後,傾向於對調解書的其他內容很少加以關注。例如,在處理除房屋等大額財產之外的其他財產時,往往會籠統地約定「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了事。

但實際情況是,無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短,只要沒有明確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的,一定會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很多人往往只考慮到像不動產、車輛等價值較高的財產,而忽略了如保險、現金存款、住房公積金等流財產形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如約定「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實踐中會視為這部分可以分割的財產並未處理完畢,日後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重新分割處理。

因此,成說律師建議,在雙方達成協議認定無其他共同財產可以分割的前提下,要在調解協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非什麼都不寫,或是「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從而避免日後再發生紛爭的可能性。

2、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在調解書中怎麼約定才可以規避風險?

債務問題同樣是離婚糾紛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通常在調解中,雙方在達成無共同債務合意的前提下,應當註明:「雙方無共同債務」,而非僅做出「雙方無其他爭議」的意思表示。此外,為了避免對方存在私下借貸的行為,還應明確「各自對外債務由各自承擔」。

此外,在調解書中約定「各自對外債務由各自承擔」,是否就能高枕無憂了呢?

答案是:非也。首先要對債務的性質進行區分。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另一方當然無需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男女雙方並不能以在調解書中對共同債務的約定來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雙方對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不因夫妻關係的解除而免除。

當然,即便對外的償還責任不能免除,夫妻之間的約定仍然是有意義的,如在離調解書中約定了共同債務由負債的配偶一方承擔,但在實際清償債務的過程中,以另一方的財產履行了償還責任的,那麼,履行了償還責任的一方,可以在歸還了債務后,依離婚調解書向另一方追償。

3、探望權應否約定,怎麼約定?

探望權是離婚後未取得子女撫養權一方的重要權利。此次的數據統計中,我們留意到絕大部分調解書關於子女探望權的約定都非常簡單:「撫養權歸某甲,某乙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對此,如果夫妻兩人並不存在較大矛盾,且在子女撫養這一問題上都能理智對待,本著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處理探望權等相關問題的話,這樣的簡單約定似乎可以行得通。

但如果男女雙方的矛盾較為突出,尤其對孩子撫養方面爭議較大的話,如上的簡單約定一定會在日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引起極大的麻煩。甚至有相當多的案例,雙方因為探視權的問題約定不明確又再次鬧上法庭。對此,成說律師建議:儘可能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具體的探視規則。在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上,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的角度考慮,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儘可能簡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時亦便於對方的配合。

此文為 「成說律師事務所」 團隊原創文章,首發自「家事法律圈(hunyinls)」——分享婚姻家事法律乾貨的公號,轉載請聯繫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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