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仲裁是「一裁定終身」嗎

網友薛文平問:

我的戶口即將遷到城市,村委會聽說后,強行把我的承包地收回,另行承包給了他人。我不服,向法院起訴村委會,要求返還,但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說:「法院與縣土地仲裁委員會有約定:本縣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先經縣土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再提起訴訟。」我又諮詢某律師,他告訴我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仲裁了就不能再進入訴訟,且必須與村委會簽仲裁協議。村委會根本不會和我簽協議,這樣一來,我是不是就無法進入仲裁程序?

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楊永建律師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規定:「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以上兩個法條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是一種全新的仲裁模式,不同於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需要當事人事先達成仲裁協議。仲裁併非訴訟的必經程序,訴訟與仲裁是並列的兩種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起30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維持或撤銷仲裁裁決的問題。故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對仲裁裁決是否正確進行評斷,而應就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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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法院真的與縣土地仲裁委員會有仲裁優先的約定,也是違法的。你對法院的說法不服,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書面裁定,然後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然,如果你願意先進行土地仲裁也是可以的,但並非律師所說的「一裁終局制度」。一裁終局制度說的是商事仲裁,而非土地仲裁。

來源:河北農民報

運營人員: 王躍 MZ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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