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之刑法講義犯罪主體

刑法犯罪主體是司法考試刑法案例中經常會考到的問題,下面小法對犯罪主體的問題進行了具體的分析總結,希望對參加司法考試的小夥伴們有所幫助。

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

、自然人主體

(一)刑事責任年齡

1、法律規定十四周歲以下的一概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刑事案件的時候,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十一周歲以下的是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管教,十一周歲以上的是由政府收容教養。就是用行政手段來處理,這種情況就相當於西方國家的保安處分。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投放危險物質原來叫投毒,現已改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

如何理解這個十七條第二款:

(1)八種「行為」,不限於罪名,而是犯罪行為。

(2)注意:綁架。如果一個已滿十四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殺人了怎麼辦?直接定他殺人的行為,追究殺人罪刑事責任,不能追究綁架罪責任。而成年人如果綁架殺人,以綁架罪論處。

(3)注意搶劫罪不僅包括典型的搶劫罪,還包括其他類型的"准搶劫罪";

(4)傷害:法律規定的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傷害,只能是致人重傷和致人死亡的要負刑事責任。如果輕傷害,不負刑事責任。傷害罪裡面有兩個責任年齡,故意傷害,輕傷害是十六周歲,那麼,重傷害致人死亡的責任年齡是已滿十四周歲。

(5)販賣毒品。毒品犯罪有一節專門規定的,有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而這個地方僅僅是講了販賣毒品。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的,只有販賣毒品的,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是一個選擇性的罪名,那麼,在這個罪名裡面出現了兩個刑事責任年齡。只有販賣毒品的是已滿十四不滿十六要追究的,其它的是十六歲。

(6)強姦。強姦是包括姦淫幼女的,現在取消了姦淫幼女罪,姦淫幼女就屬於強姦的一種犯罪行為了。

(7)注意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僅僅對法定的幾種故意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任何過失犯罪是都不負刑事責任的;

(8)已滿十四不滿十八歲人的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9)刑事責任年齡裡邊,刑法上的年齡指的是犯罪時候的年齡,滿了十四,十六,十八,同時是講生日的第二天,而跟我們平時講的不一樣。今天九月八號這個孩子十四歲生日,他犯了殺人罪有沒有刑事責任,沒有。到了當晚零點以後,他殺人就要追究他的責任了。

注意:如果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時候,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應當以這種行為狀態結束的時候來確定他的年齡。就是這種行為結束的那天,看他滿了十四,十六,十八周歲沒有。

(二)刑事責任能力:

1、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2、判斷標準:雙重標準說

⑴ 醫學:精神病

⑵ 心理學: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的鑒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看管,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中間是選擇詞是"或"而不是"和"。根據法院的規定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療單位作出專業鑒定,然後,由人民法院根據鑒定結論來判斷。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的,法律上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沒有犯病時危害社會的行為,是要追究責任的。

4、刑法對特定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⑴ 醉酒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⑵ 病理性醉酒不在此規定內,可以按照無責任能力人來對待,當然只限於無過失和無過錯的情況。

(三)特殊主體

1、特殊主體與身份緊密相連。

除了具有犯罪主體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條件(責任年齡、能力)外,法律要求其他條件(身份、國籍、身體狀況、法律地位、狀態、性別等)的主體。如貪污罪要求是國家工作人員,傳播性病罪要求是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偷稅罪要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還有背叛國家、脫逃罪、強姦罪、偽證罪等。

⑴作為特殊主體的身份,總是跟一定的犯罪行為是聯繫的。

例:我們有男性和女性的性別之差,這個性別之差,就是我們刑法裡邊講的是性別身份犯,如強姦犯,就是一個身份犯。也就是說作為強姦罪的實行犯來說,只能是男子,那麼,這個男子的身份跟強姦罪這種犯罪行為是密切聯繫的,那麼,這個性別就作為強姦罪的身份的,但是像殺人,放火這些犯罪,男性和女性都可以實施,對它沒有要求,

⑵身份既可能是終身具有的,也可以是暫時具有的,或者是一定時期具有的。

例:性別這個身份一般來說是終身具有的,但是有些個例,現在出現換性手術,男性變成女性,女性變男性了。情況身份,有可能是一定時期具有的,像我是政法大學的教師,我是國家工作人員,那我退休呢,我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所以,我在一定時期裡邊具有的。還有的身份是暫時具有的,像法律上規定偽證罪,偽證罪有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那作為證人來說,我要作證的時候我具有這種身份,我作完證了,這就不可能再具有這種身份,所以,身份可能是終身具有的,也可是一定時期具有的,也可是暫時具有的。

⑶作為特殊主體所要求的身份,必須是行為人開始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就已經具有的。

例:像法律、法規規定的有些犯罪要求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開始實施這種行為的時候,他已經就具有了,並不是說在這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分則規定的有些罪要求是首要份子才構成的。如果問首要分子犯罪是不是特殊主體?不是特殊主體!因為首要分子是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前就已經形成的,他並不是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他一開始就有這種身份哪,所以,首要分子不是特殊主體。

⑷作為特殊主體的身份,只是針對該犯罪的單獨實行犯而言,而教唆犯和幫助犯不受身份的限制。就是說如果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構成特殊主體的共犯。

例:強姦罪,強姦罪的實行犯只能是男子,而婦女不能夠能成為強姦罪的單獨的實行犯,但是婦女可以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這個時候她能成為主體,但她是以教唆犯和幫助犯這種身份出現的,並不是實行犯這個角度的。

2、身份犯的類型:

理論上講有定罪身份,量刑身份,真正的身份犯,不真正的身份犯。

⑴ 真正的身份犯,這種身份的存在影響犯罪的存在,如果沒有這個身份,就不能成立犯罪的,這個稱為真正的身份犯;

⑵ 不真正的身份犯,就是他有無這個身份不影響這個犯罪的成立,但是會影響量刑的。

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⑴自然身份是與生俱有的這種身份。

⑵法定的身份講的是法律所賦予的身份,如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都屬於法定身份的。

、單位犯罪的特點

1、如果一個單位本身犯罪的話,涉及到很多人,這些人犯罪不發生共犯,但是兩個單位或者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勾結起來可以發生共犯。

2、單位犯罪的責任具有雙重性。

單位犯罪是一個主體,主體裡邊有兩個承擔者,一個是單位本身要承擔責任,還有一個直接主管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以,它有雙重性的。

3、單位只能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不可能對一切犯罪負刑事責任。只有刑法《分則》明文規定了的,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的,單位才負刑事責任。

4、單位犯罪的刑罰的處罰有局限性。局限性表現在對單位只能判罰金,不能夠判其他刑罰。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上是兩罰制,也稱為雙罰制。兩罰制,就是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特殊情況下是單罰制。例如,妨礙清算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法律上都規定只罰個人。但是要注意,雖然罰的是個人,但是這個責任是單位犯罪的責任,它的性質是單位犯罪,而不是個人犯罪。他是對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以下的情形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

(1)無法人資格的獨資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實施的犯罪,應當視為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視為單位犯罪。

(2)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實施的犯罪,不發生單位犯罪。它就是自然人犯罪。當然成立永久公司有很多人,那麼,這個犯罪是自然人涉及的共同犯罪。

(3)單位設立以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也是自然人犯罪。

(4)以單位的名義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這種情況也不涉及到單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5)單位犯罪的主要認定標準:單位,違法所得歸誰的問題。利益歸屬個人的應當是個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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