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並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二) 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數量在2 立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 沒收運費,並處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數量在2立方米以上5 立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 沒收運費,並處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數量在5 立方米以上的。
處罰標準: 沒收運費,並處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