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並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二) 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數量在2 立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 沒收運費,並處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數量在2立方米以上5 立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 沒收運費,並處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數量在5 立方米以上的。

處罰標準: 沒收運費,並處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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