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殘疾大哥被趕出家門,兄弟四個拒不扶養

被繼承人孫某、楊某系夫妻關係,兩人生前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別是長子孫某戊、次子孫某丙、長女孫某甲、次女孫某丁、三女孫某乙。其中,孫某戊為殘疾人,無生活來源。楊某於2011年8月17日去世,孫某於2017年4月12日去世。辦理完後事后不久,孫某戊的監護人孫某丙因為孫某戊白吃白住,將其趕出家門,其他弟妹也拒不扶養孫某戊。

庭審中,孫某丁、孫某戊提供了孫某、楊某的遺囑一份。該遺囑寫於2015年10月,載明的立遺囑人為孫某、楊某,其內容為,將位於崇文門的房產遺留給孫某丙,孫某丙及其兒子孫己負責照顧孫某戊至百年。長子孫某戊對此房產享有居住權。孫某丙給予孫某甲、孫某丁、孫某乙三人補償金每人十萬元整。

孫某甲、孫某乙則對該遺囑上孫某與楊某字跡的真實性不認可,並申請對遺囑上除「楊某某」簽名字跡外其餘字跡是否為孫某所寫進行了筆跡鑒定,要求兄弟們平分房產,且拒不扶養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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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中,孫某戊缺乏相應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孫某和楊某在遺囑中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法院確定為涉訴房屋的五分之一。孫某戊有權居住使用涉訴房屋;孫某丙給付孫某甲、孫某丁、孫某乙三人各10萬元。孫某丙及其兒子孫己承擔照顧孫某戊的義務。

北京承愛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註繼承服務,同時承接其他民事、刑事、民商事、行政、非訴、涉外等案件,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業法律支持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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