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包括離婚問題、孩子的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離婚協議書具備合同的性質,所以涉及效力問題。

一、離婚協議的性質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其中,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及子女歸誰撫養屬於人身關係,對財產的處理屬於財產關係。所以可以說離婚協議是一個涉及人身和財產關係的混合合同。

二、離婚協議的有效性

(一)我國離婚採取登記主義和訴訟主義,即只有通過登記和訴訟的離婚才是有效的,離婚協議書才會發生效力。

(二)離婚的意思表示發生變化。即其中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後,隨著時間、地點、感情等其他因素的改變又反悔不想離婚了,這時候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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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協議中財產的效力問題

(一)離婚是前提

財產分割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離婚,即雙方已經登記離婚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了婚姻關係,不然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雙方的意思表示

夫妻雙方對於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事項都不會生效。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雙方意思表示的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所以說,離婚協議必須達到以上要求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點擊律官網 www.51dj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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