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用補償款該如何分配?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徵收或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一、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青苗主要指正生長尚未成熟的農作物或正在生長的經濟林木。地上附著物是指除青苗以個依附於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設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由用地單位對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被毀掉而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與個人及附著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歸屬的原則是誰種植歸誰所有。如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有所有。至於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只要征地協議簽訂以前就已存在的附著物,征地單位均應對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給予一定的補償。實際中,關於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在村民和村委會之間的分配爭議不大,在此不多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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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餘勞動力所需之費用而支付的補助金額。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及《最愛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租賃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它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安置被征地農民。如被征地的農民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收到的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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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佔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案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幾點:一是土地補償費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二是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法律、法規允許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三是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雖然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但不得同法律、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對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對被征地村民請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補償費支付給其的請求一般不應支持。

但是,如果被徵收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的,則另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物權來規定,該規定將國家徵收土地的行為對農民進行補償提供了一個法律上的基礎,如果農民享有的只是債權,如果土地被徵收了,理論上講補償的就是集體,而不是農民,最多就是水渠等等生產設施,但現在把它作為物權來對待,意味著除了對上面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之外,還要對農民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補償。同時《物權法》對喪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也進行了規定,如《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農村承包土地被徵收的,承包經營戶有權獲得關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方面的補償。這裡的補償是基於承包經營權喪失而獲得的,與基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獲得的補償有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如放棄統一安置的,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至於土地補償費雖然法律規定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土地承包經營戶基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有權從村委會獲得一定的土地補償費,該補償標準是多少,各省具體規定不一致。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綜上所述,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但如果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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