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真的很重要!

一、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徵收的實質,是國家強制性取得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意味著所有權性質的改變。

徵收具有強制性特徵,但仍屬於一種商品關係,本質上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具體的徵收行為,雖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但是一定要保障被徵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公正的補償。

二、土地徵用: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在使用完畢后再將土地歸還為集體的一種行為,類似於臨時使用土地。徵用的實質是國家強制性適用集體土地,使用完畢再返還原集體,並不改變所有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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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動產

和不動產被徵用的動產或不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徵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兩者的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

三、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變化。徵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為國有;徵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依然為集體所有。

2.適用條件不同。土地徵用一般適用於臨時性的緊急狀態,也適用於臨時性的公共用途。而即使不存在緊急狀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實施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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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償不同。在土地徵用的情況下,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滅、滅失,就應當返還原物;如果標的物徵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而在土地徵收的情況下,不存在返還問題。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對其做出的補償也會相應高一些。徵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

4.審批許可權不一樣。徵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兩級;徵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5.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徵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徵收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建永久性建築物;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址勘探、搶險救災、建築施工材料堆場等,不能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后恢復土地原狀,交還給原土地使用者。

6.適用法律不同。土地徵收主要適用土地法和城市規劃法,而土地徵收主要適用的是調整緊急狀態的法律。

簡單來講,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徵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徵用。

文章 | 周旭亮

編輯 | 魏紫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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