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國家對出嫁女有什麼政策?出嫁女能享受土地承包權益嗎?

「出嫁女」,特指農村中農業戶口的女性與其所在村組以外的男子結婚,而無法將戶口遷出或不願將戶口遷出本村組的婦女。按傳統習俗,女性在結婚後跟從丈夫居住,戶口也遷至丈夫所在村(招贅女婿除外)。2018年國家對出嫁女有什麼政策?出嫁女能享受土地承包權益如土地補償款嗎?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女兒嫁出去只要戶口沒遷,是能享受土地補償款的。

土地補償款是國家對土地進行徵收后給予的經濟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應歸全體成員共同享有。

對於「出嫁女」的土地權益,我國政策法規是充分肯定的。上至國家最大法《憲法》,中至普通法《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下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從立法機關的法律法規到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再到行政機關的政策決定,保護「出嫁女」的土地權益是黨和國家一貫的、明確的立場和態度。任何與《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定都是無效的。村規民約儘管應得到尊重,但也存在多數的專制的風險和少數人的基本人權被侵犯的危險。多地針對「出嫁女」制定的村規民約嚴重侵犯了女性的基本人權,與國家法律法規明顯抵觸,理應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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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集體性意味著土地屬於所有村民共同所有,共同經營、共同受益。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尚能按人頭分配土地,在不需要勞動投入就能獲得受益的時代,更應如此。只要是村、組集體的一員,不管男女,不分老幼,都應平等地分享土地上的受益。「出嫁女」的戶口仍在本村、組,屬於村、組集體的一員,就理所應當地分享土地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據此,國家保護每一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取土地補償款的合法權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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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基本原則,同時結合當事人是否在當地擁有承包地,是否在當地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等為認定條件。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更不能以已經出嫁為由排除其平等獲取集體收益的權利。

但在當前現實的農村中,還存在著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權益的幾種形式:

1、結婚婦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權。按照傳統習慣,婦女結婚後都將戶籍從娘家遷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臨不可迴避的土地權利流失。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婦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戶籍分地原則」賦予了合法婚姻關係而遷入的新媳婦獲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權利,但是有的村莊認為嫁入的新媳婦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認,有的村莊沒有足夠的「機動地」可以隨時用來補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新媳婦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隊」等待。

3、離婚或者喪偶婦女土地權利也面臨裂變。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財產,離婚婦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於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來源,所以有些已經破碎的婚姻關係,女方也不敢輕言離婚;有的村莊因無土地可用於分配,不接收離婚婦女的戶口。

4、受傳統習俗的影響,絕大多數出嫁女並不依法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她們中的許多人甘願在出嫁或離婚後將屬於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給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極少有通過法律獲取自己應有的土地權益者,即或有這樣的婦女也很難得到社會習慣的支持。

解決出嫁女土地承包權益保護的幾點建議:

1、各級政府要強化行政管理手段,加大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力度。各級政府應對所轄地區的村規民約進行檢查,堅決清理糾正違法的村規民約,對公然歧視農村婦女的行為、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現象要立即予以糾正。

2、各級人大要加大對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對於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在尊重村民自治權利的同時,必須堅持以法律為底線,所制定的政策必須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一致;不一致的,上一級人大應當及時糾正並追究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對於以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名義侵犯婦女土地承包權引起的糾紛,各級人大應督促所在地的政府或主管部門及時出面解決。儘快完善法律,用法律約束民俗民規,達到一致性。

3、婦女組織要發揮優勢,充分調動農村婦女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的主觀作用。婦女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對農村婦女存在的難以解決的問題,有針對性地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充分利用各種有效的宣傳手段,加大《土地承包經營法》宣傳力度,加強對廣大農村婦女的各方面教育培訓,使農村婦女能夠自強、自立,思想上轉變進而帶動行動上的落實,促使農村婦女學法、知法、懂法,提高她們的法律素質,增強她們依法維權的能力。

綜上所述,「出嫁女」的土地權益雖受法律保護,但現實中卻難以實現。不論是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出發點,還是站在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立場上,我們都應敢於面對「出嫁女」問題,勇於探求適合我國情、村情、民情的解決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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