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和土地徵收有什麼區別?

  200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將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從根本大法的高度對土地徵收制度進行了確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具體來說,土地流轉和土地徵收有以下一些不同點:

  1.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徵收后,不再享有使用權。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流轉到期后,在土地承包期內使用權仍然屬於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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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地流轉是在農村集體範圍內,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而土地徵收是以政府為一方主體,通過法定程序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

  3.農村土地承包人可以自願將擁有的經營權的土地轉讓給他人經營,並且僅用於農業用途。而土地徵收是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為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序后可以強制徵收,且一般用於非農業建設。

  作者:孟令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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