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中情理與法律的界限

基本案情

孫某與妻子駱某生育三個子女,即孫某山、孫某華、孫某生,孫某山系精神殘疾人。1981年孫某夫婦於居住老宅院落內建四間北房,駱某於1993年病逝。孫某山1995年結婚後一直居住上述四間北房至今,孫某於1995年搬出上述房屋另行居住。后孫某起訴稱,孫某山現居住的四間北房是其和妻子駱某所建,妻子已病逝,現起訴要求繼承該房屋,請求法院判令四間北房中的東數三間歸其所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利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或遺贈協議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被繼承人生前沒有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孫某、駱某夫婦建設四間北房,該房屋為孫某、駱某的共同財產,駱某去世后沒有對其遺產份額進行實際分割處理,房屋一直處於各繼承人共有狀態。因此,四間北房中一半屬於孫某所有,一半屬於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由孫某、孫某山、孫某華、孫某生依法繼承駱某的遺產。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繼承人孫某山系精神殘疾人,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分割遺產時應當適當照顧,法院依法酌情確定各繼承人遺產份額。鑒於四間北房長時間由孫某山居住生活的實際情況,孫某亦表示孫某山可以繼續居住使用上述房屋,故確認孫某山繼續居住上述房產為宜。法院判決,訴爭的四間北房中的東數前兩間歸孫某所有,東數第三間歸孫某、孫某華、孫某生共同所有,東數第四間歸被告孫某山所有。孫某山繼續居住使用上述四間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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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家事糾紛因其特殊性和複雜性,處理難度相對較大,處理過程中要結合家庭實際情況,充分考慮親情,依法進行處理。此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家事審判庭首設專門家事調查員走訪了孫某所在村的村委會、孫某家、案件所涉房屋處,通過走訪村幹部、孫某的兒子兒媳及部分村民,對孫某家庭情況、房屋建築情況、家庭糾紛的形成等進行詳細調查,為下一步調解工作做準備。在實際調查過程中探明了孫某一家矛盾的根源,原來年久失修的老宅院成了危房,當地政府打算給予一定補貼將其拆掉重建,孫某及小兒子孫某生擔心重建老宅后,房子即屬於大兒子孫某山所有,故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分割老宅院。但大兒子孫某山患有二級精神殘疾,大兒媳也因工傷落下殘疾,兩人的女兒也患有四級聽力殘疾,一家人主要靠政府困難救助,生活十分困難,多年來只能居住在破舊的老宅院。四間房屋從法律上解決並不困難,但是要達到解決家庭的矛盾和處理好父子兄弟的親情關係的目的就需要法官對案件智慧的依法處理。最終法律判決保留了孫某山一間房屋,並保留了孫某山的居住權,確認了孫某及其他繼承人的所有權,很好地解決了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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