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性無能,妻子起訴離婚,法院判離婚嗎?

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見》規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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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前提是:主張離婚的一方能舉出完整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從目前的司法慣例來看,如果沒有法定的事由,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第一次判離婚的可能性極小。那麼原告再想離婚,就只能上訴,或者六個月以後進行第二次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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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性無能即不能履行夫妻義務,多數情況是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除非雙方都能接受無性的婚姻生活。性無能、性生活不和諧,是否等同於生理缺陷,是否屬於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這是不同的概念。

如果一方無生殖器官,或者有性功能障礙而不能治癒,雙方根本沒有進行夫妻生活的可能,這是跟《意見》的規定相吻合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破裂,可以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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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性陽痿或性冷淡,性生活不和諧的,即:並不嚴重影響性生活的,或者能夠通過醫學手段進行治癒的,一般不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一般不應准予離婚。

該種情況是否還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則屬於法官自有裁量權的範圍,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可以通過協議解決,法官也可以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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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那些為大眾廣為 知道的性無能者,或者自己承認的性無能者,其他的都要通過法醫對其性能力進行鑒定,查明患病的原因和治癒的可能。對於難以治癒的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可以認定為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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